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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助力创新 《河南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条例》通过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来源: | 作者:dw-100 | 发布时间: 2022-11-28 | 67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家科技进步法,为我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建设国家创新高地和重要人才中心、强化高质量发展的科技支撑提供法治保障,2022年11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南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施行。


  《条例》共9章52条,从总则、创新平台、创新主体、创新人才、创新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创新环境、法律责任等方面,明确支持保障科技创新的制度机制和法治环境。

在总则中——

《条例》提出,强化科技创新保障,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总体水平,各级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在创新平台方面——

通过法治方式推动河南省一流创新平台建设,《条例》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实验室体系建设,对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体系,聚焦国家战略目标和本省重大战略需求,统筹建设省实验室和省重点实验室,支持其争创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实验室应当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科技创新活动,在关键领域和重点方向上发挥战略支撑引领作用和重大原始创新效能。


针对创新平台体系搭建,《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完善技术创新平台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争创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技术创新平台应当加强产业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强化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科技支撑。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布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争取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在本省布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分级负责、联动支持,给予资金、土地、场所、配套设施等保障。


在创新主体方面——

为全面提升各类创新主体创新创造能力,培育一流创新主体,《条例》规定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各创新主体紧密合作的技术创新体系,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升高等学校原始创新能力,增强科研院所创新供给能力,完善新型研发机构创新体系建设,保障创新主体平等、便捷获取科技创新资源,公平、高效参与市场竞争。


在创新人才方面——

《条例》坚持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集聚一流创新人才,规定应当设立人才专项资金,完善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流动、激励等机制,优化创新人才队伍结构,构建开放灵活的人才吸引机制,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分类评价体系,建立健全人才双向流动机制,提升人才服务保障水平,激发人才活力。


在创新项目方面——

《条例》提出,要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高创新链整体效能,加强基础研究能力建设,支持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优化项目管理,推行“ 包干制”等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模式,探索开展科技经费“直通车”改革,赋予科学技术人员更大自主权。


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

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条例》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赋予高校院所等科技成果自主权,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完善科技成果评价制度,支持中试基地、产业研究院等建设。


在创新环境方面——

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优化一流创新环境,《条例》规定加大财政科技投入,构建多层次科技金融体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扩大科技开放合作,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科研诚信建设,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健全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容错纠错机制。


在法律责任方面——

《条例》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弄虚作假、擅自挪用科研经费的,科技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科技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设置了罚则。


《条例》是我省支撑保障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实施的一部综合性法规。《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进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必将发挥科技创新对我省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为建设国家创新高地和重要人才中心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