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团体标准,需要遵循一系列的原则和程序,具体如下:
1.建立内部工作机制:社会团体应配备熟悉标准化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建立具有标准化管理协调和标准研制等功能的内部工作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团体标准制定、实施的程序和要求。
2.遵循制定原则: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吸纳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等相关方代表参与,充分反映各方的共同需求。同时,要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且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
3.确保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团体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术语、分类、量值、符号等基础通用方面的内容应当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一般不予另行规定。其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 提案:相关方可以提出团体标准项目提案,经评估后形成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
· 立项:由标准需求者、研制者等提出立项申请,填写立项申请书并附相应论证资料,经标准化办公室组织论证、审议批准后,发文正式立项。
· 起草:确定主要起草人员,组成起草工作组,进行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实验验证等工作,按照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团体标准,并编写 “编制说明”。
· 征求意见:向使用本标准的生产者、消费者、管理者、研究者等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为 30 日,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起草工作组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
· 技术审查:对团体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 3/4 同意方为通过,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
· 批准、编号、发布:团体标准按照社会团体规定的程序批准,以社会团体文件形式予以发布,并按照规定进行编号,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
5.公开声明:社会团体应当公开其团体标准的名称、编号、发布文件等基本信息,涉及专利的,还应当公开标准涉及专利的信息,并自我声明其公开的团体标准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并对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