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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写的基本原则
来源: | 作者:dw-100 | 发布时间: 2022-07-21 | 1377 次浏览 | 分享到:

       制定标准的基本目的是促进贸易和相互交流,即在贸易或技术交流活动中大家共用统一的标准以减少不必要的障碍。因此标准的体例、语言、层次等表述形式需要非常明确和规范。

一、统一性

       在某一技术领域内相关系列标准之间,以及标准中类似内容的表述形式应尽可能一致。如类似标准间的结构,同一概念所用的专业术语,相同或类似条款的措辞等。例如GB1351《小麦)和GB/T17892(优质小麦强筋小麦》两项国家标准属于系列标准。这两项标准的结构应基本一致,即如果GB1351《小麦》标准中主要有质量要求、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识,以及包装、储存和运输要求等章节,那么GB/T17892《优质小麦强筋小麦》标准中也应该基本是这些内容。如果有差异很有可能是要么一项标准中有多余的内容或要么另一项标准中某部分重要内容漏写了。同样,GB1351《小麦》标准中用容重、不完善率、水分、杂质等指标作为分等的指标,GB/T17892《优质小麦强筋小麦》标准中也应基本采用这些指标作为分等指标。两项标准中所使用的容重等专业术语及其含义也应是一致的。

二、协调性

      在一定范围内的所有标准均应协调,以保证整体功能最佳。在我国有若干规定来保证标准之间的协调,如标准化法中规定: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相应行业标准即行废止: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为保证标准间的协调,在编写标准时应注意避免与相关标准重复、交叉和矛盾。如果需要重复时,首先考虑是否可以直接引用。即,采用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形式将相关标准直接引用过来。在编写标准时,首先应了解相关的重要基础标准和相关系列标准等,并与之协调,例如:量、单位及其符号方面的基础标准;编写标准涉及领域的通用术语标准;标准对象所涉及的通用性要求标准;类似标准或同位标准;同级或上级的相关标准。

三、适应性

       所制定的标准应与当前的技术、生产或服务水平相适应,并具有可操作性。因此要求标准的各项要求均应易于实施。例如,在制定一项某农产品的农药残留限值检测方法方面的标准时,如果该方法难度较高,在全国仅有极个别的实验室能够做该试验。这样的标准不符合现实情况,不能满足现实生产或社会经济活动的需要。

       标准之间是鼓励相互引用的,因此,在标准的编写结构方面应注意易于被其他标准或文件所引用。即,标准的章节应注意完整性,独立性,以及逻辑层次应清晰。

四、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

      为了促进国际贸易和便于交流,制定我国标准时,在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尽可能与相应国际标准一致。基础通用性的标准应尽可能与国际标准等同。如果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对国际标准进行修改时,应当将与国际标准的差异控制在合理的、必要的并且是最小的范围之内。

五、规范性

       标准文本的编写形式、标准内容的制定原则、标准制定的工作流程等均应注意其规范性。在编写标准时应首先了解与起草标准有关的重要基础标准,同时还有相关重要文件对标准的编制工作加以规范,如《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