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机构要按照《绿色制造体系评价参考程序》 (工信厅节函 (2017) 564 号) 开展工作,对评价报告内容和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与申报主体自评价活动保持独立性,不参与自评价报告编写。对评价过程弄虚作假、故意隐瞒受评价方问题等,我厅将不予采信评价成果。
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基本条件: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
2.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3. 从事绿色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能源、环境、生态、低碳、生命周期评价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 5人;
4. 评价机构人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
5. 具备开展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等领域评价的能力,近五年主导或参与绿色制造相关评审、论证、评价或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制定等。